1.实验指导教师、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及实验学生,凡损坏丢失教学仪器、器材者,均需根据情节按价赔偿,或给予适当处理。
2.凡具有旁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免于赔偿:
①因年久失修而自行损坏者;
②实验时,确系按操作规程应用而损坏者;
③进行实验性操作中因偶尔事故发生而致器材损坏者。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赔偿:
①器材结构完整、性能正常无辜损坏者;
②违反操作规程致器材损坏者;
③管理不善或使用不慎,造成器材丢失或损坏者。
4.损坏的仪器经修理后能正常使用者,其修理费由损坏者自负。
5.器材被无辜损坏不能修复者,应按其新旧程度确定价格,分别赔偿;价格300元以下者赔50%;301至1000元者赔25%;1001元以上者赔15%。
6.凡因保管失职造成器材丢失者,视情节按新旧程度折价由个人赔偿。
7.赔偿费由实验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交财务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