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和《渭南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对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
1.要亲自交纳党费
一般情况下,党员必须亲自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特殊情况下,如出差在外地或病重等,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时,经党支部批准,可以委托其他同志或家属转交。
2.必须按时交纳党费
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如因长期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按月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党支部批准,可以允许提前交纳党费或回单位后补交党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党支部应报党委做出组织处理。
3.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的,党员应按中央的规定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费实行逐级上交的原则。党员个人应自觉按月将党费交到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每月15日前将党费上交党总支部。党总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党费上交学院党费管理专户。
4.党员交纳党费必须使用人民币,不能用人民币以外有价票证、券等交纳党费。
5.对党费的收缴情况,党支部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并向党支部大会作出报告。各党总支部将所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年终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的审查和监督,同时,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党委每年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的收支情况。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1.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0.2元党费。临聘教师、临时工党员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交纳比例按在职党员规定的标准交纳。
二、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和救济生活困难的党员。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收入管理
1.全院的党费由组织人事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设立单独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要建立专账管理,由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按月将本党总支、党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设立台账,以便于检查和公布。
3.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应按规定时间上缴党费,任何人不准借支、侵占和滥用党费。
(二)党费支出管理
1.学院每年将收缴党费总额的60%上交市委组织部;20%作为各党总支部的活动经费,由各党总支部按党费使用范围在额度限额内支用;20%由学院党委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全院性的党员教育培训等活动。
2.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党总支部本年度结余党费可累计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3.各党总支要严格控制活动经费,开展活动支出必须按支出程序办理,需先提出活动计划、经费预算报告,经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学院党委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支手续,待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四、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