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验、实习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实验、实习安全管理本着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验、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教育有利于师生从根本上重视实验、实习安全,必须列入各系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实验、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验、实习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验、实习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验、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五条 在按实验、实习操作规程、实习指导书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结合每一次实验、实习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措施,提高学生的 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实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验室实验活动。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原理和步骤。 第八条 实验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本实验室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并根据实验中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指导老师应立即停止其实验活动。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仪器设备者,应按照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完毕,必须切断仪器设备的电源。按原样整理好实验桌面上的仪器设备及配件,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验室。 第四章 校外教学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校外教学实习活动。 第十三条 实习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执行计划等,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介绍实习单位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实习前,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告知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第十五条 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教授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每位学生安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在校外实习时必须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并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和有其他错误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指导教师应立即停止其实习活动,令其返校,并向系上报告。 第十七条 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证驾车;不得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第五章 学生毕业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毕业实习分为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集中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与第四章相同。本章只涉及分散实习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学生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十条 在实习驻地,自觉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遵从当地风土人情,不得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在实习地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实习期间要注意保护好公共财物,爱护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无证驾车,不得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第六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发生事故或有可能的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如果联系不上教师,应立即报告系部。遇刑事治安方面事故要立即报警,并报告实习指导教师、系及学院。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发生事故或有可能的事故要发生时,要立即妥善处理解决,并向系上汇报。遇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系、学院,不得隐瞒、拖延。 第二十六条 各系在接到关于学生实习事故报告时,要立即进行处理。如遇重大事故,要立即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接到关于学生实习重大事故报告时,立即报告主管院长。学院要根据事件性质、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院和事故一线两方面工作。组织人力,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关管理部门和学院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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