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规范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增强教职工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 勤
第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考勤管理,各类人员的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各部门确定的考勤员担任。
第三条 考勤周期为1个月。考勤员要认真检查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按要求如实填写考勤表及月考勤汇总表。考勤表及月考勤汇总表应准确记录教职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迟到、早退、旷职等具体情况。
第四条 考勤员负责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将本部门上月考勤资料(考勤表、月考勤汇总表、请假手续等)经科室(教研室)和处、系(部)两级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院组织人事处。
第五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及绩效考核办法对教职工考勤情况实施奖惩。
第六条 考勤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杜绝错报、漏报现象。对于瞒报考勤情况者,视其情节,对考勤员本人及所在部门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教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岗位,须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岗者视为旷职,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八条 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离岗前填写请假条,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完结后将假条交至考勤人员后方可离开。一般不允许代理请假和事后补假。因特殊情况或紧急意外情况可由他人代办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后需要续假者,应提出正当理由或有关证明,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第九条 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1天内由科长(教研室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科长(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处室、系(部)正职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科长(教研室主任)和处室、系(部)正职签署意见后,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由科长(教研室主任)、处室、系(部)正职和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属党委序列管理的处室由党委书记审批,属系或行政序列管理的处室由院长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科室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处室、系(部)正职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处室、系(部)正职签署意见后,属党委序列管理的处室由主管书记审批,属系或行政序列管理的处室由主管院长审批;15天以上由处室、系(部)正职、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属党委序列管理的处室由党委书记审批,属系或行政序列管理的处室由院长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处室正职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院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属党委序列管理的处室由党委书记审批,属行政序列管理的处室由院长审批。请假期间可预见有关重大问题,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副职或科长安排工作;处室副职请假,须经正职同意后按权限审批,请假期间可预见有关重大问题,必须向正职或有关领导报告。请假7天以上经审批后,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系部党总支书记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主管书记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书记签署意见后,党委书记审批。请假期间可预见有关重大问题,必须向主管书记报告并安排工作;系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常务院长审批,3天以上由常务院长(或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审批。请假期间可预见有关重大问题,必须向常务院长(或主管教学领导)报告,并向副职或科长安排工作;系部副职请假,须经正职同意后按权限审批,请假期间可预见有关重大问题,必须向正职或有关领导报告;请假7天以上经审批后同时在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院级领导干部请假,党委、纪委序列由书记审批,行政管理序列由院长审批,书记、院长请假由市主管领导审批。
(六)除产假外的其它请假超过30天者,均应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四章 请假类型与假期待遇
第十一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学院医务所诊断证明,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二)危重、急症患者,可委托他人持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因公出差或外地探亲期间,因急病不能及时返校者,应及时来函、来电向本部门请假,返校后持医院证明、病历、医药费收据,办理补假手续。
(四)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时请假天数连续计算。
(五)病愈后恢复工作在三个月以内又休病假者,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病假期间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职务、薪级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中基础补贴照发。
(二)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职务、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中基础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90%;
2.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全额发放。
(三)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包括年累计),从第七个月起职务、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基础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不低于渭南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基础补贴职务部分的80%;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者,其本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标准。
(五)病休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本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教职工由于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假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者,工资待遇按照学院聘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见习期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延长半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一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予以辞退。
(八)病休时间超过半年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学院医务所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治疗,要求在满半年的当月持医务所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否则按旷职处理。
(九)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本人从事第二职业的,按旷职处理。
(十)工伤假待遇按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事假
教职工本人因事不能出勤,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能超过一个月,一年累计不能超过两个月。
第十四条 事假期间待遇
教职工请事假全年在15天以内,职务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和地区补贴照发;15天以上者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工资。工资标准为本人职务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和地区补贴及绩效工资的基础补贴部分;满一个月的扣除事假期间全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教职工一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除扣除假期全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探亲假
凡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渭南市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探亲假次数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假一次,每次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
3.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
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二)教职工的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三) 教职工休探亲假在寒暑假没有工作任务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在组织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在寒暑假以外时间休探亲假,必须以不影响本部门工作为前提,经基层单位同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可到组织人事处办理休假手续。
(四)见习、实习生,学徒工在学习、见习期和实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次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五)女教职工要求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再给予探亲假期,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超过半年者,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假期待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六)教职工当年由于出差、学习、调研、开会、招生、借调等原因和配偶、父母团聚一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七)教职工探亲假期满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属于患急性或慢性病突然恶化挂急诊号治疗者),应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其因急病超假天数可按病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夫妻两地分居的新婚教职工,必须在结婚满一年以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九)教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符合探亲条件,仍按《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十)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在路途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十一)当年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提前离岗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期待遇
(一)教职工探亲假期发给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之和的30%内由本人负担,超出部分由学院报销。探亲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报销探亲费。
(二)出国留学、港澳眷属、台属人员的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按国家教委《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1988〕教外综字003号)执行。
2.港澳同胞眷属人员按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执行。
3.台胞台属人员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4.自费出国人员配偶要求出国探亲,必须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到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其费用自理,探亲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探亲期间的工资按事假对待。
5.因私出境探望亲朋好友,给假不超过三个月,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及各种津补贴。
第十七条 婚假
凡符合国家结婚规定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3天)。婚假由学院计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计生政策审批并核定期限,晚婚晚育者增加婚假10天,经部门领导审批并考勤。婚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再婚夫妇若一方为未婚,亦可享受婚假。
第十八条 婚假期间待遇
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补贴部分照发。
第十九条 产假
(一)凡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0天。符合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加产假30天,共计最长假期为13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由教职工提出申请,学院计生部门核定假期后,再按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和考勤。
(二)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者,必须由院医务所出具证明,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小产的,给予产假2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小产的给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生育计算产假。产假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者,经院医务所审批,按请假程序另请病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四)上述假期遇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时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产假期间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补贴部分照发。
第二十一条 丧假。教职工配偶及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丧假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可续假,续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丧假期间待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补贴部分照发。
第五章 旷职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准假期满(包括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病假、事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四)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六)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部门签定停薪留职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第二十四条 旷职期间,不发工资、津贴。一个月旷职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及各种津补贴。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连续旷职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经教育无效者,学院可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